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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选聘法律服务机构比选规则(试行)

时间:2020-12-13 14:15:46  来源: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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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长沙市国资委关于规范长沙市国资国企法律咨询委员会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通知》(长国资法规〔2018〕18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单项法律服务费用在30万(不含)-100万元(含),通过进场公开比选选定法律服务机构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长沙联交所)作为组织方,为企业选聘法律服务机构组织比选提供服务。
第四条 比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五条 企业有法律服务项目需委托长沙联交所组织比选的,应与长沙联交所签署《比选委托协议》或向长沙联交所出具《委托函》,长沙联交所按企业申报服务价格1%收取比选费用。
 第六条 企业应向长沙联交所提交申请比选选聘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执照(多证合一);
(二)选聘法律服务机构决策文件及服务方案;
(三)《比选选聘申请表》。
 
第三章 发布公告
 
 
第七条 长沙联交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规范性、齐全性审查,根据企业对法律服务机构的选聘条件、要求等,拟定《比选公告》并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后,在市国资委官方网站(http://gzw.changsha.gov.cn/)、长沙联交所官方网站(www.cscqjy.com.cn)、长沙联交所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服务期限、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及要求、申请人资格条件及服务承诺、申请人报名需提交的资料等。
第八条 首次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九条 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比选公告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比选公告内容的,由长沙联交所在原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变更比选公告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3家以上意向服务机构的,且不变更比选公告内容的,可以申请延长公告期限一次,延长期限应该不少于3个工作日。仍不足3家以上机构报名的,须重新发布比选公告,直至有3家以上意向服务机构报名。
第十一条 公告期间出现影响比选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中止比选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长沙联交所可以作出中止比选公告的决定,待该情形消除后,继续进行公告,公告期限自继续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告期间出现致使比选活动无法按照正常规定程序继续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长沙联交所可以作出终结比选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二条 意向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告期限内向长沙联交所提交报名资料进行报名登记,报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比选报名申请表,服务方案等。
第十三条 长沙联交所将征集到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报名资料于公告截止日后次日(工作日)交企业进行初审,审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企业从中至少选择3家参加比选评审。企业进行初审后,应及时将通过初审的机构名单和未通过初审的机构名单及理由书面告知长沙联交所,并由长沙联交所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长沙联交所在企业初审后5日内组织评审。评审组一般由5人组成:企业代表2人(法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法律咨询委员会企业法务专家2人(抽签确定)、市国资委相关处室1人(抽签确定)。
第十五条 长沙联交所在面谈开始前,组织当场抽签决定面谈顺序,组织评审组成员投票选定1名评审组长。
第十六条 评审组成员在面谈开始前,根据参与比选机构的报名资料对其服务团队、服务方案(含服务报价)等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对其资格条件、律师执业经验水平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对审查。
第十七条 在按照面谈顺序对第一家参加比选机构代表律师进行面谈后,评审组长应组织评审组商定评审标准,依此标准对其他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第一轮面谈结束后,经2名(含)以上评审组成员提出,可组织对部分或全部参与比选的机构进行第二轮面谈。面谈全部结束后,评审组各成员应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比选结果由评审组成员通过投票方式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得票最高者即为中选机构。出现并列第一名的,由评审组在其中再次投票选定。若仍出现并列的,由评审组组长决定。评审组成员进行投票时要写明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评审现场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组(若遇时间冲突,由市国资委机关纪委)1人参与全程监督。


 
第六章 结果公示
 
 
第二十一条 长沙联交所根据评审结果,分别向企业和中选机构出具《比选结果通知书》,并按中选服务价格1%的标准向中选机构收取比选费用。
第二十二条 比选结果应于比选结束后次日(工作日)在市国资委官方网站(http://gzw.changsha.gov.cn/)、长沙联交所官方网站(www.cscqjy.com.cn)上公示3天,如有异议可向长沙联交所提出书面意见,或直接向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除经查实出现违法违规被撤销比选结果的,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企业与中选机构应根据《比选结果通知书》和《公示合格通知书》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在长沙联交所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选机构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选机构拒绝与企业签订合同和拒绝向长沙联交所支付比选费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得参与长沙联交所比选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成员参与评审,应按照有关规定尽职履责,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比选的相关材料由长沙联交所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长沙联交所,长沙联交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操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比选选聘申请表
2、选聘法律服务机构比选公告
3、比选报名申请表
4、市属国有企业选聘法律服务机构比选结果通知书
5、市属国有企业选聘法律服务机构比选
6、公示合格通知书
7、企业选聘法律服务机构比选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