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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158号第001栋1、2层商业房产整体招租(租期10年)

公司名称:长沙市国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21 09:30:01   点击率:
标的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158号第001栋1、2层商业房产整体招租(租期10年)
项目编号 G2023ZCZL0127 挂牌价格 150万元/第一年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9-21 挂牌截止日期 2023-10-10
标的所在地 长沙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项目联系人 0731—82710593 颜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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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标的照片 标的位置


挂牌租赁公告内容
 

表一 租赁标的简况
租赁标的
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158号第001栋1、2层商业房产整体招租(租期10年)
项目编号 G2023ZCZL0127
挂牌租金 150万元/第一年
挂牌起始日期 2023年9月21日
挂牌期满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同意延期/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表二 租赁方简况






租赁方名称 长沙市国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麓景路850号梅溪湖创智园第一期5栋102号房1-3层
企业单位填写 事业单位填写
注册号 91430104MA4QK5MB0D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预算形式 /
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注册资本(万元) 50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李飞 主要负责人 /
租赁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国投物业纪〔2023〕5号
批准的监管机构 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中共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会议纪要[2023]8号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本次招租的标的地处老城区,3层以上为住宅。目前该标的为空置状态,无地面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表三 租赁资产明细清单——房屋建筑物(构筑物)
人民币单位:万元 
序号 建筑物
(构筑物)名称
地理位置 权证号 用途 所在层数
/总层数
评估情况 挂牌情况 备注
建筑面积
(㎡)
评估价值
(第一年租金)
招租面积(㎡) 招租年限
(年)
挂牌价格
(万元/第一年)
交易
保证金
1 岳麓区麓山路158号
第001栋1、2层
麓山路158号第001栋 湘(2022)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435398号 商业 1F/6F 241 64.7808 241 10 150 40 本次招租标的处于空置状态。
2F/6F 620 40.92 620
  合计 861 105.7008 861 10 150 40
  标的物概况       本次招租的标的周边有63/106/202/315/319/356/416等多路公交线经过,距离地铁2号线和4号线中转站约350米,交通便利。周边有通程商业广场、长沙市第四医院、岳麓山、大学城、绿城湖湘中心等配套设施,商业繁华度高,配套齐全。
表四 承租条件及对承租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1.意向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2023年10月10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40万元到该项目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潇湘支行;账号:竞买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中登录“长沙国有资产电子交易系统http://gyzc.csggzy.cn/TPBidder”,点击项目报名生成保证金子账号。此账号为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唯一账号。交易结束后竞买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未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其报名无效)若租赁承租成交,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后,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未能成交则交易保证金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承租方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年首次应付租金付至联交所的指定帐户。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署《资产租赁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承租方在竞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察,对标的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一旦报名成功则视同标的的价值及现状、存在的瑕疵等予以认可,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后果。租赁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承租方在承租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招租标的权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租赁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承租方在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招租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服务费。
      5.本次招租标的出租年限10年,免租期6个月,免租期自租赁方交付房屋时起连续计算(免租期间所有水、电、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费用及承租后房屋的全面改造升级等费用由最终整体承租方自行承担)。租金支付方式均为押一付三,租金每两年递增3%,递增基数为上一年租金水平。
      6.交易双方自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之日起,最终承租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租赁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租金,若最终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最终承租方交还标的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为加强安全防范力度,承租方需缴纳10万元作为安全责任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租金。若最终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无安全生产事故,合同期满,最终承租方交还标的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7.承租方应自行了解相关经营业态的政策,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作为标的资产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均需负责承租标的范围内消防安全、食品、职业健康、精神文明、平安建设、综治维稳等有关工作,均要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如进行违法经营等,租赁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约,且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承担损失赔偿。承租方还需接受租赁方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3次整改不到位的,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8.本次处置的招租标的以现状进行交接,交付前租赁方负责承担招租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责任,房屋内部维修责任由最终承租方承担,交付后合同履行期内招租标的主体结构和内部维修等相关责任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最终承租方承担入场装修改造费用、日常维护维修费用、日常安全生产费用。
      9.标的移交时间:以挂牌交易后确定的最终承租方实际签署《资产租赁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以现状进行移交。
      10.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导致租赁标的权利受限的行为。
      11.须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坚持“来修去丢”原则,合同签订后,未经租赁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交换租赁物业,否则视为违约,租赁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2.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如需对标的进行装修或改造,须保证施工期间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开始施工前应将方案、施工图纸等申请报备给租赁方,经租赁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整体改造装修工程完成后需确保其通过消防验收。租赁期限内,未经租赁方允许,最终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13.如遇房屋拆迁改造或政府政策变更、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不享有拆迁改造的任何补助和权利,给承租方带来的损失租赁方概不负责,并不对其装饰装修等投入进行补偿。
      14.标的整体经营业态可由最终整体承租方按照市场情况调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鉴于标的原租赁业态为银行,如最终整体承租方整体承租后,需调整经营业态(如餐饮、娱乐等涉及油烟污染、噪音扰民等相关业态)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资质后,向租赁方提供相应备案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房屋使用的法律政策规定及房屋物业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5.租赁期内,若因最终整体承租方原因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最终整体承租方退租的,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构成为资产实际占用费、履约保证金及赔偿金,计算标准如下:①资产实际占用费计算标准=摘牌成交价/360*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自租赁方交付房屋时起至承租方完成退场时止。未完成租赁标的交付的,资产占用费为零。②履约保证金计算标准:《资产租赁合同》签订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③赔偿金计算标准:摘牌成交价/12*2。
      16.在租赁期内,若最终整体承租方在合同签订两年后未经租赁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最终承租方应该按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10%的额度向租赁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租赁方损失的,最终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7.本次交易中涉及资产面积,全部以租赁方提供的资料为准,本次成交价格和交易服务费不以面积变化而调整。
      18..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所有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1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不接受近5年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法人报名。











      中国境内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在本公告日发布之前3年内与租赁方有合同履行纠纷的法人、自然人除外),近5年个人征信记录无“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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