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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转让

公司名称: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1-03 15:18:07   点击率:
标的名称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 T2023ZQZR0007 挂牌价格 451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3-11-03 挂牌截止日期 2023-11-30
标的所在地 青海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项目联系人 0731—82710291 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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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标的照片 标的位置


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 T2023ZQZR0007
挂牌价格 451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3年11月3日
挂牌期满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同意延期10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表二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501室
企业单位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注册号 916300007105860692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其他服务业 预算形式 /
企业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注册资本(万元) 775300万元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程国勋 主要负责人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批准的监管机构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文号 青国资产(2023)161号
项目概况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债权,债权本息合计1,358,183,728.22元,挂牌价格451,000,000.00元。债权具体情况详见明细表(附后表三)。
      债务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进入重整阶段,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西钢股份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西钢股份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2.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
      3.债务人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5.若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6.原债权文件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7.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二、本次信息发布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设置的报批等相关前置手续,自愿对本次委托及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提供的信息最终以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为准,相关标的物信息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转让权利和标的资产的瑕疵情况,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作出决定,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注: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表三 转让标的明细清单-债权
债权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务人名称 债权总金额 还款期限 担保方式
1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859,505,333.33 2023.6.20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将名下宁房权证北(公)字第42008044222(3-3)号、宁房权证北(公)字第42008044222(3-2)号的土地使用权以第四顺位抵押给青海国投。
2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35,840,486.11 2023.6.20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将持有所有权的柴达木西路52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以第二、三顺位抵押给青海国投。
地面附着物号:050100037;050100157;050100028;050100040;050100035;050100165;050100038;050100039。
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07)第470号;宁国用(2007)第478号;宁国用(2007)第480号;宁国用(2007)第481号;宁国用(2007)第482号;宁国用(2007)第483号;宁国用(2008)第378号;宁国用(2009)第160号,于2021年8月19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取得青(2021)西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42908号、青(2021)西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42909号登记证明。
3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163,051.67 2023.4.23
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62,674,857.11 2023.12.13
汇总 1,358,183,728.22    
      上述债权1,358,183,728.22元转让方已向债务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申报,并已经过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定。
表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或×)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当天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35100万元)到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810000072853000006;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政支行)。若债权转让成交,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则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采取网络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债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全部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5)若发现意向受让方提供文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的情形。
      3.受让方已完成受让申请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履行受让相关申报手续,不得以未履行完毕相关申报,拒绝履行合同。
      4.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需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35,100万元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至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在符合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付清至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付款期限为自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并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5.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不得向产权交易所(包括分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实物资产)。
      6.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7.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8.受让方知悉转让方已经披露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瑕疵和风险,同意以标的现状进行受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最终受让资格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受让资格。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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