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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千禄贸易有限公司2840万元债权转让

公司名称: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01 11:13:11   点击率:
标的名称 湖南千禄贸易有限公司2840万元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 T2023ZQZR0003 挂牌价格 284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6-01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6-29
标的所在地 长沙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项目联系人 0731-82710291 伍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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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告 标的照片 标的位置


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湖南千禄贸易有限公司2840万元债权转让
项目编号 T2023ZQZR0003
挂牌价格 284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23年6月1日
挂牌期满日期 2023年6月29日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同意延期/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表二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
企业单位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注册号 91430100MA4L6A8L6T 单位性质 /
所属行业 金融业 预算形式 /
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注册资本(万元) 500,000 主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 胡善良 主要负责人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关于长沙农商行党委会会议情况的回复
批准的监管机构 /
批准文号 /
项目概况       转让标的现状:本次转让债权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债务人湖南千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该户债权本金27,451,258.63元,利息912,527.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后期利息按与债务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本次转让挂牌价格为2840万元。
      担保情况:抵押物为湖南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南侧的湖南帝豪大酒店1-7楼,建筑面积9795.84㎡。
      标的资产清单详见表三。
      诉讼或司法判决情况: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17)湘010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3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已流拍两次,目前正在恢复执行阶段。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和/或原债权文件;
      2.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4.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委托方尚未实际取得以物抵债资产对应的原债权文件以及向受让方移交的文件存在不完整等情况;
      7.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8.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转让的项下抵债资产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
      9.委托方及前手权利人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情形、可能尚未取得以物抵债资产的物权、尚未实际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售、转租、承包、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占用),致使委托方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交付(转移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
      10.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
      11.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
      12.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抵债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3.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4.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5.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16.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7.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18.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9.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20.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21.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22.该标的资产为现状转让,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抵债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3.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本次信息发布是委托方真实意愿表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设置的报批等相关前置手续,自愿对本次委托及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办理资产过户的相关手续。提供的信息最终以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为准,相关标的物信息以实物现状为准。对于转让权利和标的资产的瑕疵情况,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作出决定,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注: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表三 转让标的明细清单-债权
本金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债务人名称 本金 利息 担保方式 抵押情况 建筑面积(㎡) 2016年原贷款
评估价值(万元)
权证号
1 湖南千禄贸易有限公司 2745.1258 91.2527 抵押 湖南帝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南侧的湖南帝豪大酒店1-7楼 9795.84 6087 湘房权证文星镇字第A0019651号、56号、57号、58号
表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或分期()(√或×)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2023年6月29日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1400万元)到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810000072853000006;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政支行;)。若债权转让成交,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则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采取网络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债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5)若发现意向受让方提供文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的情形;
      3.受让方已完成受让申请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履行受让相关申报手续,不得以未履行完毕相关申报,拒绝履行合同。
      4.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转至长沙联交所的资金结算帐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应承担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以权利部分不能实现或全部不能实现等要求转让方返还部分或全部价款;同时,不得向产权交易所(包括分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实物资产)。
      5.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6.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受让方知悉转让方已经披露标的债权现状及未决诉讼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已充分了解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同意以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受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不得因该等风险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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