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瑞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债权 |
公司名称:郴州市瑞成置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12-06 15:34:50 点击率: |
公告内容
一、项目简况(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项目名称 |
郴州市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 |
委托方 |
湖南升隆拍卖有限公司 |
标的总额 |
4586.68万元 |
项目概况 |
标的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持有的郴州市瑞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合计4586.68万元,其中本金2358.79万元、违约金2227.89万元(违约金以法院确定数据为准)。 项目抵押物为“华宁瑞城”车库及商铺,合计28958.21㎡。项目保证人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市瑞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平。 标的涉及抵质押物可能出现司法冻结、查封等涉诉事宜,抵质押物所有权人或借款方可能出现停业、破产、涉诉等情况,存在导致拟转让资产不能转让的权属纠纷。因权属瑕疵而导致任何的法律纠纷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本次信息发布是委托方真实意愿表示,委托方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设置的报批、资产评估等相关前置手续。委托方自愿对本次委托及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办理资产过户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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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和/或原债权文件; 2、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未成立、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转让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4、涉诉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委托方尚未实际取得以物抵债资产对应的原债权文件以及向受让方移交的文件存在不完整等情况; 7、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8、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权属证明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转让的项下抵债资产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错误或存在不能被有关政府机构认可的情形; 9、委托方及前手权利人在取得抵债资产时可能存在主体不适格情形、可能尚未取得以物抵债资产的物权、尚未实际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或其已经或将会丧失对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实际占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出租、出售、转租、承包、出借或被第三方合法或非法占有、占用),致使委托方无法或难以向受让方交付(转移占有)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 10、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存在欠缴或应当缴纳、补缴税收、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或其他应缴费用的情形,可能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负担; 11、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存在尚在建设、延期开工、延期竣工、无法竣工或无法获得竣工证明的情形; 12、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存在、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或者转让标的项下土地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抵债或取得可能与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或其他要求不一致; 13、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14、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承租人、承包人、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享有对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优先购买权或优先受偿权; 15、尚未办理或无法办理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政府机构许可、批准、同意、登记、备案、验收、或其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的立项、规划、施工、人防、消防、地震、卫生、园林、绿化、建筑、环保、交通等事项相关的手续); 16、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因市政基础设施欠缺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缺少或丧失使用价值; 17、转让标的项下抵债资产可能因任何事由遭受毁损,且该等毁损已经或尚未被修复; 18、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19、转让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20、受让方资格可能存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制。 21、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转让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转让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潜在瑕疵、缺陷或情形。 22、该标的资产为现状转让,所涉及的各种前期欠费,以及抵债及转让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产权过户及变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23、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4、竞买人如需要进一步了解该债权项目情况,以湖南升隆拍卖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准。 |
二、转让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人民币2600万元整 |
价款支付 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B.分期付款 |
与转让相关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向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联交所”)提交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 2、意向受让方须向长沙联交所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长沙联交所在5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相关合同。 4、买受人应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全部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长沙联交所指定账户。 5、买受人同意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价款由转受双方自行结算。交易保证金通过长沙联交所资金结算专户统一无息结算,转受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则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长沙联交所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拨付给转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6、买受人同意支付该项目拍卖佣金人民币8万元。 7、转让标的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工作概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承担过户所需全部费用。转让方给予配合。 8、转让标的系历经多次资产转让交易取得,买受人在办理权属证明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确权的交易风险、以及缴纳多次过户费用等不可预见的支出风险,该等风险概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愿放弃因上述风险导致交易不能过户而对转让方的抗辩。 |
受让方资格 条 件 |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以及参与本债权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及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本不良债权转让有关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竞买。 |
保证金设定 |
1、交纳金额:600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挂牌截止2018年12月12日17:00前 3、交纳方式:□A.现金 □B.电汇 ☑C.转账□D.其他 4、保证事项:按照《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保证金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5、处置方法: (1)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与委托方签订交易合同,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交易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长沙联交所在5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应向长沙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对委托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受让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商业秘密,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 (4)意向受让方提出竞买申请后又单方撤回竞买申请的; (5)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该等意向受让方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交易活动正常推进的; (6)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7)产生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成交确认文件、交易合同的;或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8)意向受让方出现《信息披露公告》和其他交易文件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相关交易方、交易机构造成损失的; (10)受让方违反《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等受让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长沙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华联支行 账号:800308903409019 |
三、挂牌信息
信息披露期 |
截至2018年12月12日17:00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A.信息发布终止。 □B.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C.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系统报价) |
项目联系(监督)人 |
产交所联系人 谭嘉瑜 0731-82897665 产管办监督人 刘畅 0731-8442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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